北京持社保卡就医,无论第几次就医医保报销是报销起付线以外的费用,低于起付线的由病人自费,也就是低于1800自费,超过1800的由总金额减去1800的起付线,得出的余额按比例报销。起付线是不能累计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