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作带有电子属性的、特殊的视听资料。
监控视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一直存在争议。视听资料也好,电子数据也罢,其实都仅是我国法律在证据类别上的分类方法,(多数国家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将其划归某种传统的证据形式,如英美法国家归入书证,其他国家则归入物证)。
而"电子数据"更是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中才正式明确,才将其与视听资料并列为同一类证据形式.所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均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逐步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其包含领域和研究范畴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监控视屏是2012年以前就有的对吧。)
对于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关系以及具体范畴,不仅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同时也缺乏对两类证据予以区别的正式法律文件。
依据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视听资料表现为录音、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磁盘等。电子数据的类别包括为当今网络社会经常使用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记录、网页等文件。
综上,归结为带有电子属性的、特殊的视听资料形式较为合适。(正好在写这方面论文,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