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不属于工商管理范围的,属于民政局和教育局核发许可,需办理非企业法人。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须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审批表》;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6、举办人原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证明;
7、应聘人员工作单位同意其参与办学证明;
8、经济担保单位证明。
许可程序
1、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2、举办者领取并填写《办学审批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3、县教育局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实地察看办学条件;
5、为符合条件的发放《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扩展资料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