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撞人过程,2003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有如下说法——
200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26分许,代义权驾驶拉大葱的农用四轮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才市场门前,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黑AL6666”的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权。后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代义权之妻)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
审判长高瑞强当庭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苏秀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