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27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27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26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25级2档;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l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