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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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您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的。相反,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您解决劳动合同,您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