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字中不能随便加“国际”两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由此可知,公司名字中不能随便加“国际”两字。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针对公司名字中加“国际”两字也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满足上述任意一个要求,企业名称都不可以惯有“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