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依法追征。
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注销前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可重新恢复生产经营或者正常注销税务登记。
扩展资料
问题中的情况属于你是十四年前的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一直没有营业,没有进行国税申报,国税按照非正常户的管理办法将商贸公司转为非正常户(两年系统自动注销),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再申请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税务登记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征收管理系统中无法录入(相当于列入了“黑名单”),解决办法:
1、出现这样的情况,用其他人身份证注册个体工商户,非正常商贸公司可以不去管它;
2、如果确实想自己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商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然后再申请注销商贸公司。
3、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解除非正常户执行一般处罚程序,罚款在1000元以上(最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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