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险附加功能有那些

2020-05-21 财经 105阅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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