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修车时间超过5天以上就应该提供代步车,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拓展资料
国家出新规,新车也可不在4S店保养!
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4s店不能再强行使用原厂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而且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很多人认可在4S店修车,也有很多人吐槽在4S店被坑过,咱们姑且不说4S店修车有没有猫腻,车主自主选择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啊!这回,国家已经明确了,找个靠谱的修车厂,不管保养和修车,这笔钱咱们又可以省下了!
好消息不光这些,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对汽车强制“打包消费”进行了约束管理。
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会议中明确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同时,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金融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事先明示,不得在已签订的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项目。
如果今后您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因为质量问题修车,耽误了出行,一定记得让4S店补偿交通费。
买车的时候如果经营者强制您上某家的保险,一定不要纵容这样的行为。
修车的时候如果4S店拿没有在他们那里做保养当借口而拒绝您,也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百科-《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