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年人,这是很明显的。目前共青团规定团员的年龄为14—28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将青少年界定为14-28岁。
2、界定青少年的概念。在学术界因对青少年的概念的不同解释对青少年的年龄段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心理学界根据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特点,一般把青年界定为13岁—25岁之间,并将这一阶段称为青年期。人口学是以人在青春期生理发育的正态曲线分布为基础,把15—25岁确定为青年,并据此进行人口统计。法学是以完全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把18岁作为划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社会学界从社会化角度看青少年,将其视为人社会化的一个必经阶段,他们认为,中年与青少年期是以“获得职业、经济自立、建立家庭”为标志的,“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
3、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意指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通常称这一时期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也可以称为完全有犯罪能力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已接受了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