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商铺如果只写老公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20-06-05 社会 109阅读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在夫妻婚姻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发生离婚的情形,其中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需要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产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3、如果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的话,那也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房产证上写的男方姓名,丈夫想要卖掉这套房子,买家去房产交易中心查产调单,在产调单上发现这套房子属于男方个人,基于此交易达成,过了户。

这时妻子发现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本该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去法院起诉,要求房产买卖无效,法院是很难支持的,因为买房者不存在过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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