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审美价值具体如下:
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被欣赏、被感知的立场,可按照“意向性对象”对文学作品加以分析。该理论出自茵伽登的“纯意向性对象”理念,并对其进行了适当修改,将意义作为对象,将材料实体化,最后将二者统一。
由于观念与意识相互依赖,将关键与意识相结合,进而对作品深层次解读。
文学作品若还未进入审美环节,不被意识所唤醒,其将仅作为一种实在对象。只有当意识促使作品活起来,才能在读者的审美过程中具体化,将其转化为“意向性对象”。读者的具体审美价值可超过其本身具有的艺术价值,而这种超越需要填补某种思想、感觉等。
可见,艺术价值若真正存在,其应是作品中所存在,并展现在作品中的东西。审美价值是对作品进行整体性质进行特定时,才有所显现。而艺术价值则从来都存在于作品中,表面看或许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其内在与外在的相互融合永远都存在于作品中。
扩展资料:
当代文学及文学批评理应具有这样一种“人学”视野及其审美价值观。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人们恰恰是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文学审美观念的误区:
一是“文学审美本性论”,将“审美”视为文学的本原特性或惟一本质,除此之外不承认文学还有别的什么特性与功能,这并无益于文学观念的拨乱反正;
二是“审美快感论”,将审美学意义上的感性解放,悄然替换成生物学意义上的感官欲望的放纵,人的精神美感下降为动物式的官能快感,导致审美精神滑落,使文学审美活动中的感性与理性重新失去平衡,带来审美乃至人性的异化;
三是“审美日常生活化”的观念,其积极方面是使文艺从圣坛回归民间,从精英回归大众,从艺术回归生活,而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文艺审美在大众化、世俗性的潮流中不断降低艺术审美水准,消解真正的艺术审美精神;
四是“审美娱乐化”观念,将审美等同于娱乐,过于强化文学的审美娱乐功能而排斥其他方面的功能,导致当前文学的“过度娱乐化”、非理性化、低俗化和媚俗化,导致文艺审美精神的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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