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办低保,拿着刑满释放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可以去民政局办理。
1、根据《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扩展资料:
哪些刑释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⑴家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⑵有稳定的退休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经常出入棋牌室、餐饮等娱乐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⑷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⑸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⑹家中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将本人收入的10%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⑻子女择校付费上学的、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⑼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收入,制造贫困假象的;
⑽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非农户口迁移除外),或者购买户口办理低保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