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的确定方面仍执行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即:《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退休条件: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是这样规定的:
干部—符合1、2条,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工人—符合1、2、3条,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