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具体内容

2022-04-04 社会 139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司法拘留,以下介绍什么是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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