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就是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私财物,人员(牲畜)伤亡,以及与起火原因有关证据分布的场所。它是火灾发生、发展和熄灭客观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火灾原因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的重要保证,是提取火灾痕迹物证的场所。火灾原因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火灾现场因火灾扑救过程中和扑救后以及在勘查中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致使很多重要的火灾痕迹物证难以发现、收集,很难找到准确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难以确定火灾的性质、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责任者。如在调查一起商业店铺火灾中,受灾店铺共4家,建筑为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砖木结构,经营纺织、服装制品,火灾过火面积150余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0余万元。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现场,大火扑灭后,受灾店主冲进现场各自清理未烧尽商品,待火调人员赶到现场时,现场一片狼藉,烟熏、炭化、房屋倒塌掉落等痕迹物证遭到了严重破坏。在整个火灾调查现场勘查中,很难收集到客观真实有力的火灾相关证据,给现场勘查、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等带来了极大困难,尽管火调人员采取了各种措施,想尽了一切办法仍然无法弥补现场被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导致该起火灾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店主未得到赔偿,蒙受了较大的损失,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保护火灾现场的目的,就是保护证明火灾发生、发展的痕迹物证并为现场勘查提供有利的条件。
1火灾现场的特点
(1)火灾本身具有毁灭证据的破坏性。物质燃烧、爆炸本身就是一种破坏,火灾现场是火灾扑救之后留下的一个被破坏的现场。
(2)人们在扑救火灾、抢救物品时,易使起火痕迹物证遭到破坏,在灭火中使用的水、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对现场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在灭“残火”时会损坏物品的本来面目,而灭火人员在灭火过程中为了尽快扑灭火灾,抢救人员,疏散物资,需破拆建筑物,使现场物品的原始状态以及起火蔓延痕迹、烟熏痕迹、房屋以及物资坍塌痕迹,引火物等物证遭到一定破坏。
(3)易燃易爆、化工产品、高分子合成材料广泛应用,火灾时参与燃烧增强了现场的复杂性。
(4)火灾现场往往存在起火原因的多因性。如电气、自燃、人为、雷击等都有可能引起火灾,有时几种原因共同作用。
(5)火灾的结果必然引起火灾现场客观物体的变化必然性。
2火灾现场保护工作要求
依法保护火灾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有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采取各种方式来封闭火灾现场,包括划定保护范围,为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确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起火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部署现场保护工作,组织人员维持秩序,服从指挥和安排,不得随意进入现场特别是起火部位,擅自触摸,移动搬用物品,破坏现场。
3确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首先了解发生火灾前后情况,查证属实后,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线,设岗看守,设置禁止进入火灾现场的警告标志和障碍物等,控制或禁止人员、车辆出入以保障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在不影响现场勘查的前提下,保护范围越小越好。
3.1遇到以下情况时,需要根据现场的条件和勘查工作的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a)燃烧面积大,起火部位不明显,对起火部位看法有分歧,初步认定的起火部位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
b)如怀疑起火原因是电气设置故障时,凡属于火灾现场的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设备(如进户线、总配电盘、开关、灯座、插座、电机和拖动设备及安装场所)都应列入保护范围。有时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起火点和故障点并不一致,甚至相隔很远,则保护范围应扩大到发生故障的那个场所。
C)对由于火灾引起爆炸的现场,不论被抛出物体飞起的距离有多远,都应把抛出物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有利于查找爆炸引起的破坏证据及其危害程度,有助于查明爆炸原因,分析爆炸过程,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3.2保护范围确定后,要着手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要派人看管,布置警戒,警戒线要标划在可能遗留痕迹物证地点的外围,在警戒范围内保证火场勘查工作进行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又便于保密。对已确定的警戒圈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即使是现场保护人员或受灾单位的人,也不得无故进入现场,触摸、移动、拿用现场上的各种物品,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确需进入现场,必须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应注意选择适当的路线进入,尽量减少对现场的破坏。
4火灾事故现场保护方法
4.1扑救中火灾现场保护
灭火人员是灭火战斗的主体,其首要任务是扑灭火灾,抢救人员、疏散物资,防止火势蔓延,减轻火灾危害,这是毫无疑问的。由于灭火人员首先进入火灾现场,可以观察到燃烧的过程,而且,可以听到火灾燃烧爆炸、房屋倒塌的声响,还可能闻到火灾中不同物质燃烧的气味等。灭火人员在进入着火建筑物时,应注意观察出入口的状况、门窗是否关闭、门锁是否被撬、玻璃是否破碎及其他异常现象。并将这些状况向火灾调查人员反映,指挥员要注意观察随时掌握火势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灭火战术,特别是起火部位,起火点地段要特别小心,尽可能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他残留物。指挥灭火人员灵活使用水枪射流,避免大水流冲击所造成的破坏。火灾发生无论是群众扑救的或是消防队扑救的,都应该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及引火物燃烧蔓延痕迹。
4.2火灾被扑灭后的保护
火灾被扑灭后,起火单位及辖区负责人应及时安排现场保护工作,同时积极与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系,请求派人勘查火场,待火场勘查人员到场后,协同起火单位再重新决定保护火灾现场有关事宜。
4.3现场勘查中的保护
现场勘查也应看作是保护现场的继续。有的火灾需要多次勘查。对重大、复杂的火场在勘查结束后,仍须注意保护,待出现疑问时,再回到现场分析研究,直到彻底查明原因。勘查现场时不要随意走动或翻动物品,防止踩毁覆盖物的痕迹物证。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者提取物证时,动手前,必须从不同角度拍照、录像、绘图定位。对现场留有尸体痕迹物品,有纵火嫌疑的场所,均应严加保护,以防无意中破坏痕迹物证,同时应及时通知刑事侦察部门。对于现场的易失易损物证,现场提取之后由专人保管,待进行了见证或鉴定后妥善处理。现场勘查,仍需保留现场,直到向决策的领导汇报,当事人同意火灾原因认定,才能解除现场的保护工作。
5现场保护时间
火灾现场保护时间从发现火灾时起,到当事人对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可为止。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基层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七日内送到当事人后,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无异议的,由火灾原因认定机构,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拆除现场,如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有异议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同意拆除现场,当事人已向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的,待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复查后,才能拆除现场。
总之,火灾现场保护是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基础。所以,只有及时、严密、妥善的把现场保护好,为火灾调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现场勘查人员才有可能快速、全面、准确地发现、提取火灾遗留下来的痕迹物证,才有可能不失良机地补充提供访问的对象和内容,获取证言材料,才能使每一起火灾事故定性准确、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