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扩展资料
工商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企业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企业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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