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7.1 消防车道规定: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通道广义包含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理解为是小区内建筑外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小区出入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部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疏散通道(出口)可以理解建筑内人员疏散的走道、房间门出口等。
扩展资料:
消防通道被堵,导致火灾无法自救的,小区物业应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