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已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大批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后渴望创业就业,农村留守妇女缺少发展资金,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在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鼓励妇女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与支持“三农”建设的有机结合,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
联合出台政策的部门有哪几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
落实政策过程中,四部门各承担什么职责?
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筹措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何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享有财政贴息政策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09年8月5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妇女如何享受担保服务?
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贷款妇女怎样提供反担保?
在财政部门或指定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注入担保基金的前提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额度较低(5万元以下)、期限较短(2年以内)、有较强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应进一步简化程序,由当地妇联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没有被相关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城乡妇女,由相关审核部门及贷款人与经办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反担保方式。
妇女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商业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妇女可就近向县市妇联或所在社区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或社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担保和银行复核并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