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坚持“科技兴安、管理强矿”的原则来抓好现场管理的落实,不断提高我矿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矿法人代表和矿管理人员按规定带班下井。法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按照轮流带班表和职工同上同下,深入采掘现场,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
二、 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原则,矿属各部门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其余处理日常工作。小队长、班组长必须带领班组职工依照《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生产任务。
三、 井口检身工严格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严禁作业人员喝酒和携带烟火等下井。
四、 安检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和地面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矿和各部门严格抓好返“三违”工作力度,对三违人员严格处理,教育不好的开除出矿。
五、 严格检查考核特殊工种交接班执行情况,杜绝班中睡觉、躺岗和不负责任及不在现场交接班情况发生。
六、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格“一工程、一措施、一审批”,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七、 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依照《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断电,采取措施和汇报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 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范围内的工作组织、落实,检查和考核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不断创新。
九、 本制度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