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了一年多,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缴纳罚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税务局依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对你处罚500元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仍不办理税务登记,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对你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税务机关的限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期限的相关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