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公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些规定用大白话概括即是:公职人员既然“吃皇粮”,就不能再“吃杂粮”。
把“吃皇粮”与“吃杂粮”分得一清二楚,道理不难理解——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活动的监管者、市场纠纷的仲裁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裁判员”,而“裁判员”就不能同时当“运动员”,即公职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否则就很难保证公职人员不通过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进行“权力寻租”,就很难保证政策、规则的公平性,进而很难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吃皇粮”与“吃杂粮”泾渭分明,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需要。
在实际中,也要看具体情况了,各个单位规定严不严了,一般只要不违法,不要光明正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