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 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于 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 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 股权投资类 合伙企业,关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 个人合伙人取得的 收益",对不 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 所得税。例如:《上海市 金融办、上海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本市 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 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规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 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 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 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 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