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中第一、三条规定: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到,首先新规只是规定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不是必须为10万元。同时第三条中叶对已成立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进行了保护,规定不可改变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对于2011年4月之前承保的保单的限额并不随着新规定的出台而改变,期应对办法可在新规生效后为未成年人重新投保一份寿险保额为5万元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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