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属于被动离职,也可以是主动离职。如果是公司提出,则是被动离职,需要给于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员工提出,则属于是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主动离职亦称“跳槽”。员工自愿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过多的主动离职行为尤其是优秀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对组织的士气产生负面影响,重新招募的成本也会导致组织运作费用的上升,对组织产生不利的影响。
被动离职是员工非自愿地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形式有被裁员、解雇等。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组织发展导致的工作要求改变和岗位消失,也可能是个人因工作绩效不符合组织要求、缺乏本职工作所需的资格以及个人知识技能的老化导致不再胜任岗位要求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