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居住而并不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人士,他们如欲来港探亲,可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简称双程证》和有关《赴港签注》来港作因私探亲。一般而言,《赴港签注》有效期为一星期至三个月不等。
而在内地居住而并不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人士申请前往香港定居,须向有关的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简称《单程证》。
有关单程通行证计划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单程通行证所需的轮候时间、配额的分发、签发的先後次序及有关事宜,均由内地有关部门负责,不属香港特区政府职权范围。
而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的事宜,亦是由内地公安机关负责,非本处职权范围之内。烦请他直接向内地负责单位,查询有关申请的手续。
如他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期限若即将届满,而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希望延长即将届满的居留期限,可於期限届满前到延期逗留组 (湾仔告士打道 7 号入境事务大楼5楼)申请延期。至於可否获准延期、获准延期的长短等,则按个别个案而定。
另外,访港人士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申请表(ID91)及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的旅行证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
b.证明需要在香港延长逗留的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处理申请的人员或会按个别情况而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支持这项申
请的资料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