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块化建筑行业发展现状

2020-08-27 综合 73阅读
1.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1980年,邓小平同志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发展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高瞻远瞩地提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60年来,我国建筑业伴随着新中国的建设事业而发展壮大。自1953年开始的“一五”期间156项重点项目建设到“六五”前,建筑业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为改变我国一穷二白的面貌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更是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不断完善,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是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日益显著。建筑业增加值在GDP总量排序中,长期稳步居于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前六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中,建筑业占GDP的比重为6.58%,居制造业、农业、采矿业、批发零售业之后,位列第五。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改善了城乡面貌和人民居住环境,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
二是工程建设成就举世瞩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青藏铁路、武广高速铁路、苏通跨江大桥和杭州湾跨海大桥、北京奥运场馆、上海世博会场馆等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筑业的技术、管理和工程建造能力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这些工程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文化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是建筑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已达到4100多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至少直接影响到全国1亿多人口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建筑业不仅直接拉动了国民经济增长,同时吸纳了城镇化及农村结构调整所转移的大量劳动力,缓解了就业压力,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四是建筑业是应对各类金融危机和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汶川、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建筑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率先进入灾区抢险救灾,为经济运行企稳回升,为保障人民生活,为灾后重建,建立了卓越功勋。
建筑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成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瞻远瞩、高度重视,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建筑产业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建筑业已进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建筑业产业政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筑业产业政策尚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有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的推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应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缺乏长期的系统规划,法律法规的支撑力度也不够。
二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滞后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政府监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有待健全。
三是产业规模与结构不够合理。建筑业产业集中度需要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融资渠道也需要进一步拓展,以利于符合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专业化企业的发展。此外,需要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使尽量多的企业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品牌优势,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竞争力。
四是科技进步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待加强。科技进步投入不足,科技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效果欠佳;建筑企业科研人员培养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及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实现形式有待完善和创新。
五是企业经营与市场拓展能力较弱。与发达国家承包商比较,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比较单一,经营方式比较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国际化程度较低;企业经营范围比较窄,主要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等领域,不利于分散经营风险,企业综合利润也较低;建筑企业一般只承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利润较高的融资及前期策划缺乏竞争优势,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依然较弱。
六是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尚需深化改革。因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配套、市场接受程度不高等,致使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工程建设实施组织方式未能得到广泛推行。BOT(建造—运营—转让)、PPP(公私合伙)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缺乏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七是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制度有待完善。个人执业资格作为单一的政府强制性执业资格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执业管理机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政策的法律效力较低,执业范围又不许交叉。产业工人的培训动力不足,培训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建筑工人的工作时间超长和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
八是建筑工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仍在大量使用传统技术,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建筑标准化工作滞后,部件标准化和通用化程度低;施工机械化和合理化程度不高;节能节水等先进技术尚未广泛推广应用。
3.促进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为将我国建筑业打造成具有较高贡献率的支柱产业、引领时代发展潮流的低碳绿色产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诚信产业、具有较高产业素质的现代产业,需要立足于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建筑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步伐,引导和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3.1创新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
1. 完善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
(1)尽快修订《建筑法》。《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建筑市场发展的需求。修订《建筑法》,应着重考虑下列内容:
1)拓宽《建筑法》调整范围。现行《建筑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应考虑《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拓展,工程类别应覆盖各类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实施阶段也应覆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
2)明确相关工程承包制度的法律地位。现行《建筑法》基本上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相分离的前提下制定的,而对于近年来推行的工程总承包(DB、EPC等)、项目融资(BOT、BT、PPP等)实施模式未能涉及;对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新型实施方式及相关制度设计,为建设工程的科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3)加大对业主行为的规范力度。现行《建筑法》更多地调整的是承包单位的行为,而对于业主方的行为规范较少。从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难以根治的问题来看,多数问题与业主不规范行为有关,对业主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建筑市场管理的难题之一。为有效规范建筑市场,《建筑法》的修订除加强规范和调整承包单位的行为外,还应充分考虑对业主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行为的规范和调整。
(2)完善相关法规。《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最高法律,主要是原则性地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种工程实施组织方式的法律地位。应在修订《建筑法》的基础上,修订和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出台以《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规,具体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界定不清、定性不准、监管手段缺乏、执法效力弱等问题。
(3)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长期以来,建筑市场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建筑产业规划作为实现建筑业发展目标和实施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各相关部门共同遵循、通力合作、互相协调,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发布。产业规划内容应涵盖建筑市场准入、建筑业企业行为规范、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产业技术进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监管等方面。
2.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的唯一条件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资质管理成为建筑业最主要的法规政策壁垒,限制了新企业进入市场及中小企业承揽大型和复杂工程项目。因此,应充分发挥资质管理对企业择优汰劣的作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提高自然准入壁垒,降低退出壁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准入壁垒主要是资金和技术壁垒,即依靠激烈竞争建立起来的市场力量调控准入门槛。在产业达到相当规模时,自然壁垒就会使那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敢贸然进入,即使进入也难以生存。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大力吸引资金进入建筑市场,鼓励具有大量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行业外企业进入建筑市场,鼓励其兼并和联合各种类型的建筑企业,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有助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调整产业结构。
此外,为打破建筑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建筑产品同质化的局面,满足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应降低行业退出壁垒。这要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宏观层面积极推进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以降低退出壁垒。
(2)改革企业资质评级方式,逐步转变为资信评级。对于新进入企业,规定其只能申请暂定资质,允许其在符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建设活动。在一定年限内,应根据市场反馈,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企业资质升级,应取消年限限制,重点通过考察其在市场活动的业绩,包括其资信水平,决定是否对其升级。若企业违反建筑市场规定、出现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则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约成本。
对于企业资质升降问题,应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杜绝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等情况的发生,以提升政府公信力。此外,为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政府效率,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由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负责资质管理,政府则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3)建立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市场分工制度,为不同规模的企业设置有区别的竞争平台。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设定合同额度的上下限范围,引导各资质等级企业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实行有差别的市场分工,在各自不同的市场层面上进行有序的竞争。以此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高效率。
3.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全面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应积极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给予守信行为激励和支持,给予失信行为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
(1)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法规。我国的信用立法是一项长期工作,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在国家信用法律的覆盖下,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引导和监管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2)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信用奖惩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1)信用奖惩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信用体系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等的纵向联系,还要实现信用体系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等的横向联系,以此来逐步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和名誉处罚,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2)信用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内容复杂,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首先,需要建立相关信用数据库、信用档案,进行评价数据收集;其次,选取统一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全面定量评价和静态、动态互动式管理;最后,加快培育中介组织,将信用评价管理主体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投标、企业资质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各地建筑市场已经建立起各自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在信息化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建立信用数据库以及加强信用评价动态化。
1)完善信用数据库。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
2)加强信用评价动态化。应全面广泛应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平台,对建筑企业、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行为依照信用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实现监管信息即时动态更新,直接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个人执业等有效联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平台的作用。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征信和评价,并以会员单位为基础,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
3.2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内部的自控保障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管体系。而企业内部自控体系的完善,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机制来促进。
1.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1)完善监管立法。法律法规是监管主体的行为准绳。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使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首先要解决监管立法问题。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逐步实现监管立法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为基础,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以安全生产为例,要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判标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等各种规章制度加以细化,以规范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行为。
(2)完善联合监管机制。随着监督管理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分布在政府各个管理部门,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行政和社会机构,即使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能也分布于各级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在这种形势下,联合监管机制尤为重要,应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沟通机制,以便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监管队伍是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的执行者,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着监管效果的优劣,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首先,应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其次,应加强监管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资格审核制度,按照程序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最后,应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监督。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工程保险、担保机构在承保时应充分考量投保单位以往的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通过调整相应的保险、担保费率甚至拒绝为企业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发挥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建筑企业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2. 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促使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为业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创造条件,同时也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应在以往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工程保险和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1)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合同条件是我国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的重要保证。应通过修订《建筑法》,明确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在建筑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予以进一步明确,保证建设工程强制性保险制度和担保制度的推行。
(2)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有效解决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款拖欠等方面的问题。在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制度,不仅为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保险,而且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交易行为不够规范、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3)改革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我国规定的工程造价中所包含的建设工程保险和担保费用很少,通常采用预留不可预见费的形式应对风险,通过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工程保险和担保公司来转移工程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做法尚未普及。为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需要改革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明确规定工程保险和担保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这样,建筑企业在投标时可将工程保险和担保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对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能够争取到工程保险和担保公司较低的费率,报价可降低;对于实力弱、信誉差的建筑企业,则只能承受较高的费率,报价就会提高。由此可见,通过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可实现市场对建筑企业能力和信誉的检验,有利于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
3.3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
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创新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规范建筑业科技创新主体及其行为的价值取向,加强对创新价值观的引导和培育,在全行业倡导科技创新的价值理念,通过建筑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1. 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
(1)组织制定建筑业中长期技术研发与应用规划。根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组织制定建筑业中长期技术研发与应用规划,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开发的技术领域,以此作为建筑业技术创新的指南。
(2)完善科研项目责任制。积极实施对科研项目的责任目标考核,编制科研项目责任书,对科研项目完成的主要内容、完成时间、计划进度、责任人、阶段验收和项目完成验收标准以及奖罚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确保科研项目实施效果。
(3)组织相关机构对科研院所和大学的学科分布与科技资源优势进行评估,进行技术创新的战略分工,减少甚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4)改进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扩散的相关法规政策,授权有关机构立足于开拓全球建筑市场,制定并实施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扩散战略,以促进我国建筑业及其关联产业新知识的产生以及在国际建筑市场的传播与应用。
(5)加大基础研究和探索性研究的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教育、科技、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努力增强对土木建筑等相关学科研究的资助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行业的研发与教育活动,增强建筑业科技投入的战略性。
(6)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建筑业产、学、研分工与合作,以及相关产业科技人才的自由流动。
2. 鼓励科技创新资金的市场化运作
除政府和企业投入外,应积极吸引其他社会力量的资金,以加大建筑业科技投入。建立建筑业技术进步创新基金,对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的企业加大资金支持,推进重大科技项目以及新产品研制。
3. 加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推进建设领域重点推广项目和新技术工作的落实,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出台产业、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鼓励政策。同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工法的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以专利、专有技术权属保护和有偿转让为动力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为基础。因此,要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勘察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的力度。
4. 加强技术创新指标的考核
针对我国建筑企业自身创新意识不强的现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加强技术创新指标的硬性考核,督促建筑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从评优评奖、企业资质管理、企业负责人等方面加强对科技进步的考核比重,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提高技术创新所占比重。
5. 为创新活动引入多种融资渠道
拓宽市场融资渠道,建立多种基金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如科技研发和推广基金、创新风险基金、创新援助基金等;采取增加贷款、贴息、税收优惠、价格补偿等鼓励创新活动,包括对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投入的鼓励和支持;加强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积极争取将风险资本引入结构技术、施工工艺、新材料技术等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
6. 继续加强科技人才培养
科技进步的关键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但目前建筑企业对科研人员的重视程度不足,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建筑业人才培养的配套制度,强化企业的人才培养意识,营造有利于建筑业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应通过教育、培训、技能训练、国际人才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创造才能和创新意识,培养出开拓国际市场所需要的懂技术、善管理、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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