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源 在法国的发展历程
法国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产生的基础是当时的流 转税制度。1917年,法国将对各类商品分级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 税改为对工商业均按销售额征收2%的营业税。1925年将对工商 企业按统一比例税率改为按商品种类以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这种营业税对每个商品交易环节都按销售额全值征税,存在着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种产品,如果经过的经营环节不同,税负就会不同,这不仅扭曲了商业竞争,而且易造成生产与流通的过度集中。为解决这一问题,1936年法国政府将多环节课征的营业税改为一次性征收的生产税。单一生产税虽然克服了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没能解决日益严重的逃税问题。为了缓解逃税的压力,法国于1948年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一次课征制改为分阶段征收制,产品每经过一个经营环节都必须纳税,计税依据为企业经营所增加的价值额,即准予扣除前一阶段的已纳税款(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等已缴的税款,但不包括投资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所付的税额)。1948年改革时并未使用"增值税"这个名称,直到1954年法国政府将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才正式定名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