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五条中的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

2020-10-30 财经 582阅读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扩展资料:

新〈公司法〉第15条规范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

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15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可例外。新〈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尽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只能作出资行为意义上的限定解释,而不能作扩大到担保行为的扩大化解释。如果对公司法第15条作扩大化解释,就会得出违背公司法理的结论:公司合并其他公司时,不能对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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