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如下: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汁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考虑到各地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不同,建议您可以详细咨询所在医院或卫生局。
扩展资料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