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而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变相挂靠行为屡见不鲜,实质上属于无证承包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的承包。 这种行为弊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挂靠单位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很难保证达到与工程要求相一致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挂靠单位的资质与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不符,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有的挂靠单位的无施工资质,大小包工头从事大量的建筑工程建设。由于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等问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第二、挂靠行为给税务机关征收工作带来操作不便,为偷税漏税提供了客观条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挂靠方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但又相对独立从事工程的建设,它表面上是某个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因此,有逃避以企业为纳税缴费主体的机会,把应缴税费的资金变为自己的收入。当工程完工,工程价款结清之时,其挂靠关系就已结束,将责任留给被挂靠的企业,造成纳税义务责职不清,环节不明,互相推委,影响税收征管。二是这些挂靠企业一般是规模较小的工程队,他们利用关系挂在一些实力较为雄厚、资质较高的合法登记和合格的公司门下,用大公司的资质接业务,而在进行私人装修时一般都不开具发票,有的即使使用了大公司的发票,也会在所得税申报上抬高成本,以降低税额。一位行业权威人士极其肯定地认为,在建筑行业内,几乎没有一家资质高的建筑公司没有挂靠现象的,一些小工程队、装修队的挂靠就更难以估算了,由于税收实行的是自行申报,这些挂靠企业要么虚报,要么就是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就是被挂靠企业也无法掌握其实际收入情况。 第三、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在挂靠过程中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的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与本人没有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根据某法院的调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0%的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即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某工程队或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挂靠企业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挂靠者均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的集体建筑企业。此类案件的多数情况为工程完毕时,工程款由挂靠者得到,将债务甩给被挂靠企业。可见,无论是挂靠还是被挂靠企业,其利益和责任都是不对等的。 第四、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不惜以钱开路,打开关系之门,成为建筑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源头。目前建筑市场上,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没有活干,挂靠人利用不正当关系拿到的工程项目后,挂靠一个有资质单位,就能开工。 以上看出挂靠现象不仅直接侵害建设单位(有些是政府投资项目),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带来市场运作的隐患和无序,诱发了不正之风乃至经济犯罪。同时,被挂靠单位表面收取挂靠单位上交的管理费,若出现工程质量、债权债务等纠纷,作为被挂靠单位的风险大。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虽从多方面入手,立法建规,但挂靠现象尚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建筑市场改革改制过程中,必须从建筑企业、行业以至社会去综合治理挂靠问题,动大手术,杜绝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