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中学生打架斗殴犯罪案例五个,谢谢!

2020-10-27 社会 157阅读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陈某两同学因打篮球产生摩擦并发生口角,彭某某先动手殴打了陈某,两人遂发生扭打,之后被在场同学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数人到陈来宿舍寻衅,并且抄板凳动手殴打陈某,致使陈某面部多处受伤。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4款;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并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经过篮球场并与其学长开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听到以为被讥讽,从而产生误会,进而发生争执、打斗,在此过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肿。事后在和解聚餐过程中,又因吴某出言不慎与樊某发生争执,双方均动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后,便找到吴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记过处分,给予宋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2007年6月,唐某某、常某某因在校外打台球发生口角,唐某某的同学于某某用手推了常某某,常某某便用球杆将于某某的头部打伤,此时,唐某某没有劝解,反而持球杆将常某某打伤,直到被在场人员制止。其后,双方又邀集人员在教学楼处发生争执,引起很多同学围观、起哄。在老师的及时协调下,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此事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唐某某、常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并造成恶劣影响,决定给予唐某某、常某某记过处分。
案例四:
因同学间的纠纷引发一起血案,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七中一名学生被捅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16岁七中初三学生)在案发前一阶段曾因琐事与本校同学打架,后经派出所出面调解,赔付了对方几千元的医疗费。事情过后,该同学一直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翟某某。案发前一天,该同学找来开来中学几名学生,准备在校门前堵住翟某某,伺机报仇。翟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次日中午从家里拿了把匕首进行防身,案发当日下午,开来中学的这几名学生再次去找翟某某算账,10个人(其中包括几个女同学)来到七中后,首先派一个学生进校园内进行打探,得知翟某某在校内,6名男同学来到篮球场找翟某某,“你是不是翟某某?”“是的。”话音未落,其中一个上去就给了翟某某一拳。其间昝某某(17岁,开来中学初三学生)上前踢了翟某某一脚,被翟某某用匕首捅了一刀。后来,这场打架事件被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制止。伤者昝某某被送到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但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已被刑事狗留。
案例五:
“两元钱”引来的伤身大祸
9月25日,海原县初三学生冯某某遭殴打,至今没有脱离生命危险,而“凶手”竟是他的同学张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学生。
9月25日21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海原县职业中学学生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人殴打,伤情严重。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冯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根据冯某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张某(男,17岁)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对张某实施侦查,并采取严密布控等有效措施,于一个小时后,在海城镇建设路抓获张某。
经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9月25日下午4时许,冯某某和同学张某因借两元钱的事情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张某没有占上便宜,萌生了报复冯某某的念头,于是,他在集贸市场买了一把匕首,并伙同其同学李某(男,16岁)、李某某(男,14岁)、马某(男,17岁)三人,于当日20时30分,在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冯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连捅三刀后逃走。根据审讯结果,民警连夜出击,将李某、李某某、马某全部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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