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考查员工品行,应该通过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作出评判,而不应该走“无罪证明”这种途径。除了特殊职业外,市民只有在被控告犯罪时,才有必要向控告机关作出无违法犯罪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无罪证明”的要求,应聘者有权拒绝。
新招聘录用员工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是正当的。这属于单位用于考量和掌握的人员基本信息之一。对于录用后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以必要形式经过公安机关核实,确定被录用人是否属于负案在逃、被通缉的嫌犯。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做法。
已经录用的员工动态,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此时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明显不妥。员工应当拒绝。
扩展资料: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司法调查部门或者政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统一调取。
目前考虑到居民办理特殊事项(如招工、出国等)需要,根据省公安厅最新文件规定,居民调取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出具相关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出具证明一律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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