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可以先研究下判决书,案号为(2018)京行终2122号,网上有全文,这里不再赘述。
2、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此裁定也为被诉裁定。有意义的仅为第一条:“一、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商评委对江津酒厂的其余主张均不予认可。
3、商评委认为江津酒厂有“江小白”商标,其实是不准确的,从国知局网站上查询(查询日期为2019年4月4日),江津酒厂提交申请注册的“江小白”商标在第33号分类下(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包含啤酒))有5件。申请日分别为2012年3月21日、2017年01月17日、2017年04月28日、2016年03月07日、2018年08月17日。但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一个被授权。这说明江津酒厂并不享有“江小白”的商标专用权。退一万步讲,即使被授权,也在新蓝图申请之后。
4、江小白没有向商评委提交答辩理由,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评委的裁定。或者江小白已经做好了打行政诉讼的准备。
5、江小白拿到商评委的裁定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一审判决并没有问题,商评委和江津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6、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仍然认为“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此观点不准确,理由在上面阐述过。
7、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这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关,不好评价。
8、针对判决,我认为,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是不准确的,以此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终审判决是有问题的。
9、接下来,说说后续的影响。是不是败退江湖不好说。乐观来看,即使“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但是江小白公司依然可以暂时以公司名称来继续营销。由于江津酒厂也没有“江小白”的商标专用权,也给与了江小白公司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布局。自然,由于江小白公司的商号在前,当江津公司再想申请注册“江小白”商标时,江小白公司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江津公司的商标注册也几乎不可能成功。(but,nothing is impossible...)
10、但是,对于江小白公司也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江小白公司官宣的什么无效商标仅为10325554号商标,还有近百余件商标可以使用,这些东西参考下就行了。通过国知局网站查查就知道,江小白公司的商标到底是有几件申请注册成功,是如他们所言,可以继续使用的。(其实基本上都是在商标异议和申请宣告无效中,也就是说都是处在争议期内。)
11、综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要从一开始合作时就约定清楚,才能尽量避免后期出现的各种风险。今天一条约定不清,明天百倍麻烦缠身。
12、不过陶先生的乐观精神还是值得鼓励的,他说的一句话,原话忘了,意思是:即使转了一圈回到原点,我们依然收获满满,不同之前。
13、他说的是极其有道理的。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