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办理流程:
1、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表》。
3、交验相关材料并付工本费。
4、申领人领取领证回执。
5、户籍地审核签发。
6、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7、申领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扩展资料: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1、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