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单位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简化填单);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①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