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货车有报废期,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报废年限是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是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报废年限是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报废年限是15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扩展资料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