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申请执行了,又没有超过超过时效,就没有“执行有效”的说法了。至于何时执行完毕,或曰终结,法律并无规定。执行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可不可能确定一个必须多长时间内执行终结的期限。但是如果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建议申请人多加催促,办案人员怠于执行的,可以向执行局或法院主管领导反映,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