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30平方米的宅基如何建房子

2020-05-16 社会 207阅读
三十平米无法建筑住房,所以,无法报建,无审批。住建部《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且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申请新宅基地建房。
据了解,《办法》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或者原有住房达不到最低住房面积的,可以申请住房用地,条件要求如下: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且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三十平方米;
二、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的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另立门户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宅基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既有房屋经鉴定已成危房,需异址新建,同意退还房屋宅基地的;
五、对回原籍村庄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这几种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申请新宅基地建房。
有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建房:
一、建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不同意退还既有房屋宅基地的;
三、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建房用地的农村居民,不予批准建房用地。
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书,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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