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不同层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具有不同的效力。具体而言,党内法规体系的效力等级结构主要包括4个层次。
一是党章。党章是“母法”,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二是中央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主要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基本方面,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主干部分,其效力低于党章,高于中央部委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一般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
三是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对党的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枝干部分,其效力低于中央党内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
四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对本地区党的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枝干部分,其内容不得同中央部委党内法规相抵触。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采用省区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