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关证券交易的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相当部分涉及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有关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证券行业做法各不相同,有关诉讼的司法判决也不统一,因此,结合实践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制定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已显得十分必要。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的证券经纪业务指引,也力图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经纪关系的确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规范。
2、证券交易中的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人与券商之间的代理关系,即人们熟知的证券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之间的代理行为。经纪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由市场中介充当代理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服务,撮合交易的一种行为。券商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的投资者承担。券商接受委托后,并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证券交易,不占有证券和货币,也不对基于有效委托发生的交易结果负责。因此,虽然券商也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条件和信息服务,但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纪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属有偿委托,佣金或手续费可以理解成委托方为代理成本支付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