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失业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宏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世绝培合搜唯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