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国际刑事法庭的确是按《罗马规约》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15年10月6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23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34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28个,东欧国家18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4个,亚太国家19个,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中国、俄罗斯、印度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