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出现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依据建设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的解释,“违法所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