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受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警察受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一)员警受理报案後,不分本辖或他辖,经核对报案人及失踪人身分及文件无误後,先将失踪人资料登记於「受(处)理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甲联存根、乙联送分局、丙联交报案人收执。
(二)受理单位受理登记後,立即将资料输入内政部警政署全国性失踪人口网站内列管,以提供全国警察机关协寻。如报案人有提供相片,应含影像一并输入。
(三)对於列管失踪人口,责由户籍地派出所警勤区员警,每3个月实施家户访问,除慰问失踪人口家属外,并藉以瞭解有无当事人讯息;如失踪满三年以上仍未寻获者,改为每年访查一次。
(四)失踪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时,依规定应通报刑事单位处理,对於需立即查寻之紧急案件时,应即报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务指挥中心,通报辖内各单位及线上警力协寻。
(五)对於目前列管失踪人口,除责由外勤单位加强协寻外,民众亦可自行上网至内政部警政署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