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06-16 社会 80阅读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两个人组成一个共同体,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在领证之后双方的财产理论上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是共同债务。
这就滋生了一个问题,当一方想要离婚的时候,对方突然冒出巨额的债务,财产分割时,想要离婚的这方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不知情的债务。这也导致部分人不敢结婚,谁知道离婚的时候是不是会因为这种情况背一身债呢?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离婚的情境下,确实存在部分人为了谋取婚内共同财产,实施伪造债务或真实做出巨额借款的行为,最高院的答复使得那些个人举债却想利用夫妻关系将债务转嫁给他人分担的人,无法从中获取利益。并且,如果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还会因为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入罪,切实保障了无辜者的利益。
这里也给大家敲个警钟,不要因为是夫妻关系,就随便在对方拿回来的东西上签字,签字代表对合同内容的知悉与同意,不假思索的签字只会给自己带来负担,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在一开始就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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