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新公司要求入职者提供离职证明或者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这是合理的。
但薪资证明也要提供的话,个人觉得略有不合理,因为劳动法也没要求上家单位必须要开具这个东西。不过确实存在不少企业会有这样的规定,甚至有些单位还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谁叫打工仔地位始终比较低啊..】
如果题主还是想入职该公司的话,可以尝试问问上份单位能不能开,一般企业都是不肯开的,因为薪资范围属于一家公司的机密内容,没必要都不想让其他企业尤其是同行知道,所以如果开不了,完全就可以以”原单位不能开”来回绝新公司。
如果这样也还是强硬要求提供的话,那题主就再考量是否要去该公司吧..因为有些企业确实会把入职门槛设得很严格,但这是针对全体人员也不是只针对你一人,所以也不必因此对公司失去信心,尽量看能不能想办法把资料补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