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一、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刑期折抵。也就是你问的算不算的问题。
1、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什么叫先行羁押?
1、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其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折抵刑期。
2、先前被行政拘留的,如果因同一原因,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了,那先前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可以折抵为刑期。
三、指定监视居住,现在也可以折抵刑期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是2012年修改新增的规定。
1、我国刑法对拘留、逮捕的期限折抵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作了规定,主要是考虑,拘留、逮捕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本身不属于刑罚处罚,因此,在判处刑罚之前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先期剥夺或者限制,应当在其承担的刑罚中予以折抵。
2、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属于羁押措施,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程度比一般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更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改规定了这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