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效,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单位必须支付补偿金。也就是说,保密协议不以支付补偿金为生效前提,如果在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支付补偿金、或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的,对保密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2、对于竞业协议,按规定,如果在职工离职后,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每月向职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则在单位未支付补偿期间,该竞业协议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